(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经过 依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执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等八部执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署名与认证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子署名举动,建立电子署名的执法效能,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柄,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署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情势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署名人身份并标明署名人承认此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大概相似手腕天生、发送、吸收大概贮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运动中的条约大概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商定利用大概不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商定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接纳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情势而否认其执法效能。
前款划定不实用下列文书:
(一)触及婚姻、收养、承继等人身干系的;
(二)触及中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奇迹办事的; [3]
(三)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不实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可以无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切合执法、法例要求的书面情势。
第五条切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意执法、法例划定的原件情势要求:
(一)可以无效地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可以牢靠地包管自终极构成时起,内容坚持完备、未被变动。但,在数据电文上增长背书以及数据互换、贮存和表现历程中产生的情势变革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备性。
第六条切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意执法、法例划定的文件保管要求:
(一)可以无效地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款式与其天生、发送大概吸收时的款式相反,大概款式不相反但可以正确体现原来天生、发送大概吸收的内容;
(三)可以辨认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吸收的工夫。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由于其因此电子、光学、磁大概相似手腕天生、发送、吸收大概贮存的而被回绝作为证据利用。
第八条检察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该当思索以下要素:
(一)天生、贮存大概通报数据电文办法的牢靠性;
(二)坚持内容完备性办法的牢靠性;
(三)用以辨别发件人办法的牢靠性;
(四)其他相干要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受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体系主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依照发件人承认的办法对数据电文举行验证后后果符合的。
当事人对前款划定的事变尚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条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大概当事人商定数据电文必要确认收讫的,该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曾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体系的工夫,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工夫。
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吸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工夫,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吸收工夫;未指定特定体系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工夫,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吸收工夫。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工夫、吸收工夫尚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所在,收件人的主业务地为数据电文的吸收所在。没有主业务地的,其常常寓居地为发送大概吸收所在。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所在、吸收所在尚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三章电子署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电子署名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牢靠的电子署名:
(一)电子署名制造数据用于电子署名时,属于电子署名人专有;
(二)签订时电子署名制造数据仅由电子署名人控制;
(三)签订后对电子署名的任何窜改可以被发明;
(四)签订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情势的任何窜改可以被发明。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利用切合其商定的牢靠条件的电子署名。
第十四条牢靠的电子署名与手写署名大概盖印具有划一的执法效能。
第十五条电子署名人该当妥善保管电子署名制造数据。电子署名人知悉电子署名制造数据曾经失密大概大概曾经失密时,该当实时见告有关各方,并停止利用该电子署名制造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署名必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招供证办事。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办事,该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相顺应的专业技能职员和办理职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相顺应的资金和谋划场合;
(四)具有切合国度宁静尺度的技能和设置装备摆设;
(五)具有国度暗码办理机构赞同利用暗码的证明文件;
(六)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办事,该当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并提交切合本法第十七条划定条件的相干质料。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接到请求后经依法检察,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的意见后,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允许大概不予允许的决议。予以允许的,发表电子认证允许证书;不予允许的,该当书面关照请求人并见告来由。
获得认证资历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该当依照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的划定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称号、允许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该当订定、发布切合国度有关划定的电子认证商业规矩,并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存案。
电子认证商业规矩该当包罗责任范畴、作业操纵标准、信息宁静保证步伐等事变。
第二十条电子署名人向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请求电子署名认证证书,该当提供真实、完备和正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收到电子署名认证证书请求后,该当对请求人的身份举行检验,并对有关质料举行检察。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该当正确无误,并该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称号;
(二)证书持有人称号;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无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署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的电子署名;
(七)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划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该当包管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无效期内完备、正确,并包管电子署名依赖方可以证明大概理解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变。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拟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办事的,该当在停息大概停止办事九旬日前,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变关照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拟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办事的,该当在停息大概停止办事六旬日前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陈诉,并与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失业务承接举行协商,作出妥善布置。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未能失业务承赴任项与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告竣协议的,该当请求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布置其他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承接其商业。
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被依法撤消电子认证允许证书的,其商业承赴任项的处置依照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的划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该当妥善保管与认证相干的信息,信息保管限期至多为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生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按照本法订定电子认证办事业的详细办理措施,对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依法实行监视办理。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依据有关协议大概对等准绳批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与按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具有划一的执法效能。
第四章执法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署名人知悉电子署名制造数据曾经失密大概大概曾经失密未实时见告有关各方、并停止利用电子署名制造数据,未向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供真实、完备和正确的信息,大概有其他不对,给电子署名依赖方、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形成丧失的,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署名人大概电子署名依赖方因根据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署名认证办事从事民事运动蒙受丧失,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不克不及证明本人无不对的,承当补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允许提供电子认证办事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守法举动;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守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守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守法所得大概守法所得不敷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办事,未在停息大概停止办事六旬日前向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陈诉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对其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办事提供者不恪守认证商业规矩、未妥善保管与认证相干的信息,大概有其他守法举动的,由国务院信息财产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矫正;逾期未矫正的,撤消电子认证允许证书,其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间接责任职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办事。撤消电子认证允许证书的,该当予以通告并关照工商行政办理部分。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盗用别人的电子署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别人形成丧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本法卖力电子认证办事业监视办理事情的部分的事情职员,不依法实行行政允许、监视办理职责的,依法赐与行政奖励;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电子署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署名制造数据并以自己身份大概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行电子署名的人;
(二)电子署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大概电子署名的信任从事有关运动的人;
(三)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明电子署名人与电子署名制造数占有联系的数据电文大概其他电子记载;
(四)电子署名制造数据,是指在电子署名历程中利用的,将电子署名与电子署名人牢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署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署名的数据,包罗代码、口令、算法大概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大概国务院划定的部分可以根据本法订定政务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中利用电子署名、数据电文的详细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3]